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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心章程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2/21 12:03:56阅读:1930

雨花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2018年11月8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2018年11月9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雨花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少年活动中心为公办性质。全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址:雨花台区宁丹路36号,邮编:210012

第三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坚持以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教育法规和教育规律办事,努力发展自己的办学特色。把青少年活动中心办成具有以“素质教育基地,国防教育中心,科技活动场所,艺术教育摇篮”为教育特色的有良好教育成果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把青少年活动中心办成具有优良校风、学风、教风,让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有较高社会声誉和质量信誉度的“校舍设施标准化,办学特色多样化,教育质量优质化,管理水平现代化”的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五条: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开门办学,要坚持依托社区,依靠家长,依靠学校,充分挖掘利用教育资源,在开放的过程中形成合力。

第六条: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的所有活动按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条: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青少年活动中心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主管,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中心副主任由教育局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评议和指导。

第九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是办学的主体,行使由上级部门按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是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法人代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局党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的责任。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主持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青少年活动中心副主任协助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工作,协助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管理有关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

第十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负责制,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对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青少年活动中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应该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正确行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奖惩权。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务委员会是青少年活动中心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委员会成员为青少年活动中心正副主任,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等。校务委员会由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负责决策。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在对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重大事件做出决定和决策前,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党支部接受教育局党工委的领导,在青少年活动中心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对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进行保证和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并指导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关心民主党派的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教代会参与青少年活动中心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会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党组织加强教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中层干部竞聘制。

青少年活动中心设培训部和总务处两个部门,干部通过竟聘方能上岗。分管培训部的主任是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领导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教育教学工作;分管总务处的主任是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总务工作。

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分明,有责有权。

第十五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每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立教育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物财产管理、校务管理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第三章: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党支部对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保证监督,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党支部负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监督青少年活动中心发展规划实施。学期工作计划、干部任免等重大事宜首先应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并参与行政决策。

第十七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党支部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青少年活动中心重大事项,使全体教职工参与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外,还接受区物价、审计、督察、体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区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自觉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先导的办学策略。以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学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加强基础,提高能力,培养习惯,改进教法,指导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形成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达到全面育人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教学观,教学不仅在课堂内,也体现在课外;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主动地探求知识、运用知识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大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以加强教师教学理论和教学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开展教研活动,满足社会和全体学生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统一,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青少年活动中心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活动中心以科研为先导,以培训部为龙头,以骨干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青少年活动中心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青少年活动中心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聘任由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聘任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行绩效工资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按照青少年活动中心考核方案发放。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按市、区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考核及奖励制。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或做出重大贡献者,青少年活动中心予以表彰,或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按照规定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青少年活动中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品格高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六章:总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青少年活动中心发展服务的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讲究工作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活动中心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奖励为辅,青少年活动中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青少年活动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校内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方针。

第三十一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预决算,建立、健全财务制,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青少年活动中心认真制订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及公物的流失和浪费,制定青少年活动中心校产管理制度。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师生监督。

第七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教师是青少年活动中心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要自觉遵守《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制订和执行教师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教师进修、科研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在校教师继续教育,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的政策规定的待遇。

青少年活动中心按有关法规制订和执行教师职工奖惩制度及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先进的教师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帮助和处罚,情节严重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青少年活动中心对教师的申诉和调解,由工会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本。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禁止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作息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规章制度,避免伤害事故。

第四十条:对在青少年活动中心表现优秀的学生由青少年活动中心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所有来参加活动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青少年活动中心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经教代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青少年活动中心原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雨花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务委员会。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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